案例

你的位置: 首页 > 案例

龙8体育官网入口:广东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导性案例 涉钱大妈等

2024-05-19 04:46:39 来源:龙8官方 作者:龙8官方网址

  中新经纬1月14日电 据“广东市场监管”微信号消息,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第一批共12个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导性案例,涉及钱大妈、沃尔玛等品牌。

  据悉,案例类型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和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等六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登记了“钱大妈精选商城”小程序,该小程序可以提供商品线上交易服务。小程序提供的商品交易依托钱大妈集团的供应链、线下渠道,共同完成商品交易过程。根据现场检查,发现“钱大妈精选商城”平台展示的商品价格信息、促销信息、商品销量信息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商城上架销售的商品“广垦花生油5L/桶”,展示价格信息为“¥89.9¥158”;“德国康304不锈钢蜂窝炒锅”,展示价格信息为“¥199¥499”。还有多个商品标有划线价,平台未在商品页面标明划线价的含义。经查询后台销售数据,商品均未以上述划线价格销售过。当事人在商品销售页面中显示的划线价,容易让消费者以为是商品原价,划线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对比,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价格有较大的优惠幅度,而最终促成交易。当事人在商城上架销售的商品“鲜鱿鱼(盒)”标识有“限时8.7折”,展示价格信息为“¥13.79¥15.85”,商品“进口无籽红提240g±20g”标识有“限时8.5折”,展示价格信息为“¥10.12¥11.9”,上述商品页面均未标明折价促销期限,且未注明折价基准。当事人在商城中上架销售的部分商品展示了已销售数量,其中“进口加力果400g±40g/份”显示已售54670件。经查,该商品所显示的销量数据并非真实销量数据,在后台中该销量数据是虚拟销量,而虚拟销量是由真实销量加上固定销量组成,固定销量可以人为修改。现场检查时查询后台数据,“进口加力果400g±40g/份”的固定销量设置为50895件,因此该商品线件。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对上架商品标注无依据的划线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促销活动中未标明折价促销期限,未注明折价基准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后台设置虚拟销量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指导意义:本案查明的三个违法行为,是生鲜电商容易触犯的三种违法行为类型。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标注和价格促销中有关价格欺诈和不规范促销行为的认定,并通过查明后台数据信息,揭开了当事人展示虚假销量数据的真实情况。执法机关对违法经营者及时恰当地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其他经营者的警示教育。

  深圳市智硕云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官网(、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宣传推广适用于某短视频软件的“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并就该系统对外进行招商合作,招募代理商,销售牟利。该系统由电脑PC端“总控台”和手机移动端某短视频APP构成,通过电脑PC端向被控手机移动端某短视频APP群发点击指令的方式,同时对多个某短视频APP虚假账号进行批量登录和群控操作,实现批量模拟刷视频养号防封号功能、批量关注某短视频APP大V视频及粉丝、批量私信某短视频APP粉丝、批量评论、自动批量发布作品等功能。

  当事人宣传推广运营的“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实质上是利用投诉人公司构建的某短视频APP生态系统市场成果,为自己或他人不正当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得竞争优势,不仅严重干扰某短视频平台基于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若干指标的精准分发机制,而且制造了大量的虚假访问、流量,妨碍、破坏了某短视频平台的评价体系和产品的生态环境,降低某短视频平台真实用户对其的评价和粘性,进而影响该短视频平台的商誉,削弱投诉人的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利用“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万元。

  指导意义:本案是查处新类型、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也是我省市场监管部门首次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兜底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执法机关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对案件定性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论证,该案的成功查处对全省各地查处同类型案件起到很好的示范指引作用。

  基本案情:经查,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当事人利用山姆会员商店APP线上销售商品,在“我的评价”中,当用户未及时对真实交易的商品作出主动评价时,APP后台系统则会自动默认五星好评,并将默认五星好评自动计算在好评率里进行展示,存在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

  指导意义:“默认好评”并非真实用户评价,虚假的好评率数据是对既有消费评价的曲解,并将对潜在消费者形成明显的误导,构成虚假宣传。执法机关查明后台数据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类行为定性处罚,既清楚地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数据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处理意见,又通过案件指导规范电商平台的评价系统,起到“以案释法”的良好示范效应。

  基本案情:经查,2021年7月4日、11日,当事人主播在为广州某服装商行等两家公司直播带货活动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推广文案,在直播带货中宣传:“…我今天给你们上一个全场最大品牌,哦,它不算最大的,但也非常知名了…”“…你们去任何地方买都没有低于这个价的。”“…桑葚干含有丰富的花青素,花青素是自然界最牛的抗氧化剂…”等。在推广桑葚干时,某主播还声称“…直接吃泡着喝都可以,吃完后你的这里那里(手势指向脑子,心),包括背后那里(手势指向肾),发动机越来越好,还有这里(手势指向眼睛)都好…”。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依据和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

  指导意义:该案是对在直播营销过程中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事后的监管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有力举措。该案的成功办理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监管执法提供了可参考的做法。

  基本案情:汕头市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权利人)向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投诉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侵权人为汕头市创众视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该公司股东三人及机械工程师林某佳均为投诉人的前员工。

  执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的相关电子数据文件进行了取证。经对提取的电子数据文件分析,发现当事人的机械工程师林某佳使用的电脑硬盘内存放有标识权利人公司字样的“七喷枪总成”“九喷枪总成”设计图纸共79页。其中“九喷枪总成”有4张图纸是林某佳将图纸中的权利人公司改为“汕头创众视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存放的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项目设备“龙门架钢板标识机”上的九喷枪总成,及其他标识设备上的七喷枪总成进行拆卸、扣押。随后将提取的电子证据及扣押的喷枪总成送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权利人的七喷枪总成和九喷枪总成设计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双方全部设计图纸具有同源性;产品具有关联性。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权利人的七喷枪总成和九喷枪总成设计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且权利人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述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70万元。当事人员工林某学佳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林某佳处罚款38万元。

  2021年6月1日,权利人向执法机关提交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显示因当事人侵犯其商业秘密行为造成其销售利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1.49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指导意义: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创新和长期发展至关重要。本案中当事人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其在职期间所掌握的权利人的产品技术信息(设计图纸),为当事人生产同类产品,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其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获取和使用该商业秘密,从而为自己获得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及时开展调查处理,着力破解取证固证的难题,成功办理了该案,并根据权利人的损失情况,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行刑有效衔接,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提供了范例。

  基本案情:2020年9月,执法机关收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举报,反映张某涉嫌非法获取该公司商业秘密,接报后执法机关立即启动调查。经查,张某原在权利人公司担任主管职务,于2020年4月底离职后,教唆权利人的在职员工石某通过公司电子邮件向其提供11份文件,教唆权利人的在职员工谢某通过微信向其提供12份文件。据其供述,其获取上述涉及文件的目的是用来学习,并非受新公司的指使,也未将所获取的信息运用到新公司的工作中。张某未将获得的文件向第三人披露、使用。

  经查,执法机关认定:(一)张某通过权利人员工石某、谢某获取的文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张某向石某索要的11份文件,均为权利人内部整理汇总,未向社会公开。张某向谢某索要的12份文件,均为权利人内部相关部门制作并不断修订产生的,未向社会公开。(二)上述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从石某处获取的11份外协财务数据,内容包含外协厂名单、考核指标和考核数据和物料名称、定额、单价、采购量等敏感信息;从谢某处获取的12份文件,其中7份文件是权利人相关部门结合经营实践、不断修订更新制作的内部管理文件,在样机管理、模具管理、集中采购等业务领域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作用,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一是权利人与所有入职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协议》,张某、石某、谢某均负有保密义务;二是制定并公布了《信息安全组织运作及管控机制》等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了保密信息和保密要求;三是禁止员工携带私人电脑办公,办公电脑不能复制文件;四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严格控制发送范围;五是离职员工必须及时交还办公电脑并接受检查。综上,张某教唆石某、谢某违反保密义。